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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缴费补贴(入口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45元、缴500元及其以上补5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原则上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上述缴费补贴和政府代缴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制定长缴多得的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中青年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四、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分项目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及调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国家及省试点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国家的安排,我省将适时调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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