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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五)鼓励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工作。各地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场地等基本设置条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职业培训,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就业信息服务、政策支持等方面同等对待。同时,要依法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培训等环节的指导与监管,建立特色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和社会公示制度,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

  四、加大职业培训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

  (一)完善和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城乡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企业新录用的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劳动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实行免学费培训,同时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标准给予相应生活费补贴。要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根据培训的难易程度、培训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通过示范调查、精密测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定期公布不同职业工种培训补贴标准,逐步改变按职业类别标准补贴的办法。

  (二)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要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围绕各项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落实,建立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充实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组织专家对定点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对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实施跟踪监督。鼓励各地探索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三)强化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加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资源整合力度,建立完善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制度和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快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能力。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通过新建或提升改造等方式,加快推进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太原市要先行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在全省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可以建设以初、中级技能培训为主的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和鉴定服务。同时,要加强职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和职业院校,开展师资培训,加快培养既能讲授专业知识又能传授操作技能的教师队伍。实行专兼职教师制度,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教师在职培训和到企业实践制度。根据职业培训规律和特点,加强职业培训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的课程体系、培训计划大纲以及培训教材的开发。加快职业技能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为职业培训和鉴定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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