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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2.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国家部级或省委、省政府表彰奖励的,有一项在综合考核得分中加1分,最高可加2分。

  3.年终考核时,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向省政府安委办提出加分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省政府安委办汇总后提出加分意见,报省安委会审定。

  (四)考核否决事项。

  1.各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其他行业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予以否决。道路交通事故否决意见由省公安厅交管局提出,上报省政府安委办。

  2.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否决或扣分。

  (1)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2)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1起重大以上(含重大)责任事故的,其他行业领域发生1起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6人)责任事故的,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对事故单位负主管责任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省有关部门及其二级单位同时与省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对负责指标分解和控制的二级单位予以否决,并对其上一级省有关部门在考核得分中扣5分;但

  省监狱管理局若因煤矿事故被否决时,对省司法厅考核免予扣分。

  四、考核结果运用

  对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安委会审核后,上报省考核办,作为各市政府、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中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依据。

  (一)对各市政府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在前三名中产生1个安全生产模范市政府,奖励100万元,其余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市政府,各奖励50万元。

  2.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市政府,各奖励30万元。

  3.考核结果为合格的,不奖励。

  4.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并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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