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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6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减轻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影响,维护群众根本利益,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晋政发电〔2010〕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联动机制是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以低收入群体为保障对象建立的价格临时补贴机制。当居民消费价格持续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低收入群体生活消费支出明显增加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向低收入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缓解因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体生活造成的影响。

  二、保障对象

  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优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

  各市不得缩小保障对象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扩大补贴范围。

  大、中专院校和技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伙食补助标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

  三、启动条件

  按照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国务院出台重大平抑市场价格相应政策;

  2全省月同比食品价格涨幅超过10%;

  3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月同比涨幅超过5%。

  补贴启动时间为:符合启动条件的月份次月月底前。补贴发放时间为: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

  四、补贴标准

  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晋政发电〔2010〕1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为基准标准。具体补助标准根据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程度,在基准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补。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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