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建立商品房销(预)售人员培训上岗和入晋备案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商品房销(预)售人员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商品房销(预)售人员岗前培训和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工作。自2011年8月1日起,未取得商品房销(预)售上岗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工作。外地房地产经纪机构入晋从事商品房销(预)售,必须办理入晋备案手续,备案后方可在我省范围内承揽商品房销(预)售业务。
六、建立健全商品房供应信息公开机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必须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信息。包括:项目坐落位置、土地性质及使用起止年限、楼层、朝向、层高、套型面积、公摊面积等基本信息;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建筑工程施工和商品房预售等许可信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与资质等级等企业信息;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建筑高度、套型比例等规划设计信息;销售价格、优惠折扣的条件、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销售信息;楼盘的楼面地价、建筑结构、建设成本、装修标准及成本(材料明细、价格)、交房标准、基础设施(水、电、燃气、供暖、有线电视、通讯)配套情况、计划竣工时间及工程进展情况等建设信息。
七、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销售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的监督检查。销售商品房时,必须按照申报价格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已销售的房源,要明确标示具体位置和实际成交价格。
八、加强商品房销(预)售巡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预)售价格巡查,严肃查处不按申报许可时的申报价格销(预)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的规定、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商品房销(预)售行为巡查,严肃查处无证销(预)售、捂盘惜售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