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控制新建住房价格目标的通知


  九、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要认真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新建住房主要解决当地居民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需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要采取住房限购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共享资源、信息,建立购房人资格核查联动机制。

  十、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预征与清算工作。把土地增值税预征与商品房销售营业税结合起来,把预征率的调整与住房价格上涨结合起来,加大土地增值税预征力度。商品住房项目销(预)售均价低于项目所在区域上一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不得低于1.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不得低于2%,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不得低于2.5%;高于平均价格的,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3%,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4%,其他商品房的预征率为5%。要重点清算和稽查商品房销(预)售价格高、群众举报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房地产项目。

  十一、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连续两个月超过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城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基础上,报经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审核批准后,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利率下限。

  十二、培育规范住房租赁市场。要进一步培育住房租赁市场,引导居民通过租赁住房满足住房基本需求,同时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化管理,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发挥住房租赁市场缓解住房供应矛盾和稳定住房价格的作用。

  十三、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统计分析与舆论引导。各城市要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统计与分析,各设区城市和县级市每月1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上个月新建住房价格和住房价格走势情况。新闻媒体要深入解读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居民理性住房消费,为稳定住房价格提供舆论支持。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8月4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