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闽海渔〔2011〕295号)
各设区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厅属事业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解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我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环境监测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客观、公正、及时、有效地调查处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以下简称“污染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法规赋予的福建省管辖海域和内陆渔业水域发生各类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辖区内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置和处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部门,分别承担污染事故的具体调查处理和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