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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应急专家组由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水产养殖、渔业资源、水产养殖病害防治、水文气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污染事故损害具体情况,专家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抽调组成。专家所在单位应全力支持其工作,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十五条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

  参与和指导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中的技术工作;必要时审核应急调查组提出的污染事故调查方案和提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与建议;必要时审定污染事故调查有关技术报告。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辖区内突发污染事故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并负有开展应急调查、应急处置和处理的责任。

第三章 污染事故调查与报告

  第十七条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发现辖区内海域或内陆渔业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组织县(市、区)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部门(含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污染事故范围、性质、污染损害等调查与取证工作,并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的4小时内,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污染事故调查取证等工作结束后,有关报告应及时报送省、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报告辖区内海域或内陆渔业水域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和环境监测部门(含水产技术推广部门)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和应急处置工作,并在发现或得知污染事故4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县(市、区)、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和监测部门赶赴事发现场,依职责开展污染事故的有关调查、取证,指导和协助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在4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如需要对污染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的24小时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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