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环境污染损害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接到报告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职责制定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洋与渔业环境监测部门接到报告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依职责制定现场调查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现场监测和调查等技术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污染事故的报告,根据调查进展情况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污染事故经初步核实后上报;续报,在污染事故调查情况取得新的进展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省厅应急指挥中心,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污染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过程、影响范围、渔业损失情况;初步监测检测与污染排查情况;应急处理措施;相关建议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其他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必要时启动日报制度和零报告制度。报告应对初报的内容进行确定和量化,主要内容包括:污染事故的发生原因、污染物、责任方、经济损失和应急措施等。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报告次数,内容应更为深入与详细。

  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污染事故处理过程、结果和潜在影响等情况,并在污染事故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第四章 污染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依据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及较大、重大、特大三个等级。即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为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100-1000万元以下为重大污染事故;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为特大污染事故。

  设区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其辖区内一般及较大污染事故。

  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我省辖区内,直接经济损失额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污染事故;对于1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污染事故,省海洋与渔业厅可以指定污染事故发生地所在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置和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