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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二)完成农村乡(镇)中心园建设工程
  按照《山西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标准(试行)》(晋教基〔2009〕22号)要求,各县(区)要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或人口比较集中的行政村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至2所3-6个班以上规模的、独立建制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并合理配置公办幼儿教师。幼儿园建设要优选区域,合理布点。经济条件好、生源充足且具备办园条件的村,可以独立举办幼儿园;生源不足的村,可选择邻村条件好的幼儿园,进行联合办园,实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小学附设的乡镇中心园要逐步剥离,独立建制,规范管理。
  (三)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工程
  1、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我市将出台《大同市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的意见》,对全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进行规范管理。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规划配套建设足够数量、规模适当、符合标准的幼儿园。住建和规划等部门要对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把关,确保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以解决城镇新建住宅小区幼儿“入园难”问题。
  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委托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教育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定期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幼儿园取消其办园资格。
  2、清理整顿、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
  完善民办幼儿园登记注册审批制度。我市民办幼儿园共787所,无证幼儿园711所。按照“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未经审批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逐步规范,确保民办幼儿园的办园质量和合法性。2011年底前,各县(区)要完成所有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认证工作。在整改过程中,对未注册的民办幼儿园要积极帮扶,加强指导,限期整改,促使其改善办园条件,逐步规范办园行为,积极申报、依法登记注册;同时,鼓励已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申报大同市标准化幼儿园建设的等级评估;对确实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组织教育、卫生、工商、公安、综治等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积极鼓励有合法资质、良好信誉的社会团体、企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要积极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普惠性服务。要确保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
  3、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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