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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提高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家提出的“积极开展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增加试点病种,扩大试点地区范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病种
  1、宫颈癌(Ⅰa2期-Ⅱa期 行根治性全子宫切除+腹膜后淋巴结切除术)
  2、乳腺癌(行乳腺癌切除术)
  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
  开展宫颈癌、乳腺癌手术治疗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开展以上手术的设备条件和技术能力。开展宫颈癌手术治疗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由市卫生局推荐,省卫生厅确定;开展乳腺癌手术治疗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以县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由各市卫生局选择确定,报省卫生厅备案。宫颈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录由省卫生厅另发,乳腺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名录由各市卫生局发布。
  三、医疗费用补偿
  新农合对宫颈癌、乳腺癌(手术治疗)的2个病种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付费。患有宫颈癌、乳腺癌的参合农村妇女,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救治补偿待遇。住院医疗费用没有超过最高限额的,新农合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补偿,超过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病人到非救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地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规定补偿。
  四、最高限额付费标准
  (一)宫颈癌:执行省级收费价格的市级医院:12000元
  执行市级收费价格的市级医院:10000元
  执行市级收费价格的县级医院: 9000元
  执行县级收费价格的县级医院: 7000 元
  (二)乳腺癌:执行省级收费价格的市级医院:10000元
  执行市级收费价格的市级医院: 9000元
  执行市级收费价格的县级医院: 8000元
  执行县级收费价格的县级医院: 6000元
  五、实施程序
  试点工作由市、县级卫生部门,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和救治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实施。实施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诊断、机构选择和费用结算。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确定诊断:妇女宫颈癌、乳腺癌病人必须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救治定点医疗机构确定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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