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乡道管理养护工作,监督、检查和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各乡(镇)应通过内部编制调剂,设立农村公路管理站,配备专、兼职管理养护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养护,协助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开展乡道的路政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可从本级财政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
三、加强养护资金筹措使用管理
(一)通过国家扶持引导、政府主体投资、群众捐资投劳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筹集渠道主要为国家和省级补助,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依法筹集;社会捐助及其他方式依法筹措。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接(列)养的农村公路,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安排,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大中修、水毁抢修及修复、桥梁的改建加固、安保工程等养护工程。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公路正常养护,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元、乡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乡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000元、县道泥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县道油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6000元,集中用于农村公路的小修保养等养护工程。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财政资金逐步增加。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县(市、区)、乡(镇)应当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用于归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专户只办理和核算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拨入和拨出,不得发生其他资金的收支。专户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各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健全管理养护资金申请、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动态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县级及以上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监管。村道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四、健全管理养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