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金融稳定监测评估。建立和完善金融稳定立体监测评估工作机制,提升金融稳定监测评估工作成效,做好异常金融机构风险提示及相关管理。完善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稳步开展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评价工作。
3.加强金融生态环境考核。定期对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和年度量化考核,推动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尝试委托社会科研机构或中介机构具体实施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提高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
4.健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探索建立宏观审慎管理的实施机制,提高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效率。发挥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强化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系统性风险的监测评估。完善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和内蒙古六省区金融稳定工作交流协作机制,防范和化解跨区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5.推动信息安全管理与服务。加强金融信息安全跨部门合作,提高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并化解金融业信息安全风险。加强金融标准化的应用,通过金融机构信息编码系统等标准规范,促进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金融科技与金融业务紧密结合,提供全面、及时、安全、准确的金融信息服务和数据共享。
6.加大外汇资金监管力度。按照“防风险、促发展”的工作方针和“均衡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监管工作。加强外汇管理、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发现外汇资金异常流动的苗头和线索,打击各类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7.加强反洗钱监管工作。进一步发挥宁夏反洗钱工作厅局级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强化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合作。深入贯彻落实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严格履行各项反洗钱工作义务,有效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秩序。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政策支持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金融工作,注重听取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加强财政税收与金融政策的协调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财税的杠杆作用,为金融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二)健全协调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机制,强化信息共享,为金融机构更好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帮助。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合作,协调发挥好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监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