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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通知

  三、 配套措施
  (一) 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资金除政府安排外, 鼓励项目法人加大资金筹措力度, 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步伐。
  (二) 完善农村电网还贷资金管理。 继续执行每千瓦时电量加收2分钱的农村电网还贷资金政策, 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升级工程贷款的还本付息。 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指导督促电网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 使用农村电网还贷资金。
  (三) 理顺电力管理体制。 对于目前由省电力公司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 要通过无偿划转、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全面取消县级电网企业“代管” 体制, 建立有利于促进农村电力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 在地方电网(含县级电网、 乡镇自营供电区、 小水电自供区等) 自愿理顺管理体制的前提下, 省电力公司要将其纳入农村电网改造规划, 实施电网改造。
  (四) 执行重点工程优惠政策。 省政府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列入省重点工程项目, 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是项目开工建设条件以国家或省发改委的核准文件或者电力行业主管部门的设计批复文件为依据, 不再办理施工报建手续。 二是变电站范围内附属土建工程的设计、 施工、 招投标、 安全、 质量控制等按现有程序和相关规定由电力行业负责管理, 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范畴。 三是对于10千伏及以下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由省电力公司按照生产任务模式自行组织实施。 四是省、 市有关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 报建等各种手续时, 要简化办事程序, 积极予以支持。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列入本地区重点工程, 在项目审批、 土地征用、 税费征缴等方面尽可能简化审批手续, 并研究制订相关优惠政策。
  (五) 免征减征相关费用。 对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省以下各级政府、 部门出台的各类收费一律免收, 并免征以下费用: 城市道路占用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土地权属调查及地籍测绘费、 破损公路补偿费和占用费; 项目建设使用散装水泥和新型墙体材料达到规定比例的, 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开工前不预缴此资金和基金); 建设单位提出了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了恢复措施并防治到位经验收合格的, 免征水土流失防治费。 减征以下费用: 防洪保安资金、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标准的20%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排污费按标准的30%收取; 考古调查勘探费按标准的30%收取, 如发现需要发掘的文物, 考古发掘费按最低标准适当降低收取; 耕地开垦费按标准的8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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