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责任, 周密安排, 扎实工作, 切实完成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各项任务。 省政府成立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 由政府分管负责人担任组长, 定期召开协调会, 研究和处理农网改造升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确保此项工作公开透明、 规范有序。
(二) 编制改造升级规划。 各市州政府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量力而行的原则, 编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十二五” 规划, 明确发展目标、 工作任务、 建设重点、 建设方案和投资需求, 对当地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并将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对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对于已纳入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规划的电力建设项目, 县级及以上政府应将变电站站址等项目用地、 电力线路走廊纳入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做好安排和预留工作,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非法占用, 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三) 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工作。 一是电网建设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划拨土地的性质办理土地征用和土地使用权证。 二是各级政府要牵头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用地的征地、 拆迁工作,对收费标准有浮动范围的, 要尽可能按照较低标准执行。 三是220千伏及以下电力架空线路确需跨越房屋的, 在按照电力行业国家标准保证安全距离的情况下, 房屋不予拆除和补偿; 确实不能保证安全距离的, 由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实施拆迁并给予补偿。 对建设范围内违章建筑和拆迁公告后抢建、 抢装修的房屋建筑不予补偿。
(四) 配合做好查勘设计工作。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配合电力部门做好现场查勘设计工作, 积极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不允许盲目攀比, 提出超越实际发展需要的设计标准。
(五) 切实优化施工环境。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要全力支持配合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 一是改造前要与电力部门签订网改协议, 网改协议中要明确乡镇政府、 村委会在配合前期查勘、 组织承担简单劳务、 施工协调等方面的具体职责。 对于尚未向电力部门办理资产移交的未改造村, 改造前要与电力部门签订资产移交协议, 明确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事宜。 二是做好青苗补偿协调工作。 35千伏及以上农网改造升级工程的青苗补偿费用执行省政府批准的各市州补偿标准。 三是组织承担简单劳务工作。 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与电力部门签订劳务承揽协议, 负责组织民工承担10千伏及以下农网工程的抬杆挖洞、 配合立杆放线等简单劳务, 电力部门按照工程定额支付劳务费用。 四是坚决防止乱收费、 乱摊派、 乱罚款。 各级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和村委会不允许借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名义向群众摊派集资或者“搭车收费”, 不允许向项目单位乱收费、 乱罚款。 对于县级、 乡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在工程配合协调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 食宿、 通讯等相关费用, 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应由县级政府负责解决。 五是各供电企业不得向农村居民收取农村电网改造户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