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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设在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省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在采购机构指导下, 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招投标、 采购、 配送等相关服务。 要逐步拓展采购平台的功能, 实现卫生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 医保部门、 药品监管部门、 监察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生产和批发企业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 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 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 流通、 库存和使用情况。 实行电子交易, 节约交易成本, 提高交易透明度。
  第七条 采购机构和平台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 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采购平台运行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

第三章 招标和采购

  第八条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 《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品种目录》 及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数据库相关参数, 结合临床必需和基层用药实际, 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求, 经专家评审, 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品种、 剂型、 规格、 质量要求。 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 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 具体采购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布。
  第九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平均采购价格、 全省上一周期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均价格及省药品价格核心数据库相关价格制定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格, 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基本药物投标报价指导价格是招标和采购活动中企业的最高报价, 也是专家评标或议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区分基本药物的不同情况, 采取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 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 采取与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 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 急救用药, 列入限价挂网药品采购目录, 可采用邀请招标、 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也可以集中打包向承担政府医药储备职能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含配送);
  (三) 临床常用且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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