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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五条 中标结果在招标采购结束后3日内主动公示, 公示期7天。 公示内容包括基本药物中标价格、 中标人和采购数量, 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内, 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 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营造公开、 公平、 公正的采购环境, 确保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中标结果公示后, 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实施, 同时报卫生部、 国务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明确品种、 剂型、 规格、 数量、 价格、 供货时间和地点。 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由采购机构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追加合同, 各药品供应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 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含配送费用) 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零售价格。 鼓励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按照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实施零差率销售。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采购周期内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调整基本药物零售价格的, 采购机构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四章 配送及使用

  第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 必须通过采购平台网上报送采购配送计划。除急救药品外, 采购配送计划一般每月不超过2次。 采购机构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配送计划, 统一向药品供应企业网上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中标人在中标结果公布7天内组织基本药物货源, 确保及时足量供应, 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供货药品样品备案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局〔2011〕 34号) 的要求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 必要时将抽检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 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中标人可直接配送, 也可委托符合法定资质条件、 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 委托配送的, 中标人和委托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向采购机构递交授权委托书和配送承诺书。 药品供应企业应当按照合同保证药品供应,及时满足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需要, 并按照合同约定, 在规定时间内将药品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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