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优化人员结构,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 修改完善《内蒙古自治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教师准入规定》。各地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依据修订后的教师编制标准配备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逐步清退不合格教师。依据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充实到幼儿教师队伍中。布局调整后的中小学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可转入学前教育机构任教。
(二) 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评优表彰、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完善学前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政策。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由旗县级财政部门统筹,按时足额发放。社会力量办幼儿园教职工按照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原则,使其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对有残疾儿童保教任务的幼儿园教师,按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对长期在农村牧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对成绩突出的幼儿园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三) 加大幼儿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各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建立培训基地,落实培训经费,分级实施培训,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建立健全幼儿园园长、教师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体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创新培训模式,为有志于从事学前教育的非师范专业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
(四) 继续办好现有中等幼儿师范学校,办好高等学校学前教育专业。根据需求,安排学前教育专业招生计划。积极探索初中毕业起点五年制学前教育专科学历教师培养模式。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幼师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到各类幼儿园任教。新聘用的幼儿教师可以纳入特岗教师计划。
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
(一) 学前教育要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学前教育资金,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二)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学前教育的责任主体,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长,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有合理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自治区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