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社农工发﹝2011﹞23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委员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商务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促进本市家政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是指与家政服务员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其派遣到家庭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家政服务企业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家政服务企业)。
第三条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经认定合格,可依据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及相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认定申请,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初审合格并征得区县商务委同意后,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核准。
第五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条件:
(一)家政服务企业注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工商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