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合格的,开具《员工制家政企业年度核查合格证明》(附件4)。对未按时提交材料或年度核查条件不具备的,暂缓通过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复核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或复核不合格的,注销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要诚实守信,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对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弄虚作假的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对申报年度核查弄虚作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并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企业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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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年 月 日
| 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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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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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实缴 万元
| 流动资金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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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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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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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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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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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方式
| 连锁经营 ( ) 单店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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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管理人员
| (人)
| 现有家政服务员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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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商务委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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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请示文号: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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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批复文号: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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