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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与家政服务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原件审核后退回);

  (四)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五)依法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社保局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核查合格的,开具《员工制家政企业年度核查合格证明》(附件4)。对未按时提交材料或年度核查条件不具备的,暂缓通过核查,于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复核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或复核不合格的,注销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二条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要诚实守信,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保证其真实性、合法性。对申请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弄虚作假的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申请认定资格。对申报年度核查弄虚作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查实后,取消其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并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将企业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
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样式)

  申请企业:(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注册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注册资金

实缴    万元

流动资金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工商营业执照编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编号)

 

管理模式

 

经营方式

连锁经营 (  )        单店经营 (  )

现有管理人员

    (人)

现有家政服务员

   (人)

区县商务委意见: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区县人力社保局意见:

 

请示文号: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人力社保局意见:

 

批复文号:                           (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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