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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1年第四季度及2012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实施阶段(8月25日至9月30日):全市将在8月25日项目启动当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各新闻媒体告知社会本季度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工作启动及其他必要的相关信息。各区县按照全市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被访企业实际情况,组织驻区访问员有计划地开展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工作。调查公司指派访问员驻区,接受区县的工作安排。各区县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及时掌握调查进度,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三)数据整理阶段(10月1日至10月15日):调查公司回收全部样本问卷后,对数据进行整理录入工作,出具数据报告。

  (四)报告撰写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

  根据数据报告,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撰写单位用人需求调查分析报告。

  五、工作机制

  (一)建立三方协调机制

  市级、区县和社会调查公司在实施阶段要建立三方协调机制:一是各区县调查项目负责人在本区县调查开展期间,每天向市局汇报上一工作日调查情况及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二是调查公司每天主动与区县联系,了解驻区访问员的工作情况,同时收集调查完成情况,每周向市级报送调查项目进度明细表;三是市级根据调查进展情况以及区县和社会调查公司反映的情况,随时召开市级,区县和社会调查公司的三方协调会议,会商解决方案。

  (二)与企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各区县要与辖区内用人规模在2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及时了解企业的用人变化情况,适时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被访企业和个人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的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本次调查问卷《北京市辖区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已在北京市统计局备案(京统函[2011]91号)。各被访企业、个体工商户要积极配合调查项目的开展,依法如实、准确填报调查问卷中的各项内容,及时将问卷返回,以实际行动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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