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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一次性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试点当年一次性补缴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基金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之前,除基金预算、决算以国家或省里的正式通知为准外,其他管理事项暂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试点阶段,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暂以试点县(市、区)为单位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县(市、区)新农保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以分别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在确保两项基金各自权益清晰、准确记录的前提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使用已有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或者统一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两项基金使用同一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必须分别单独记账、核算,定期存款要分别存储,活期存款共同产生的利息收入必须按照两项基金各自存款额度,在银行计付利息的当月进行合理分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管理规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和运营全过程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正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居委会每年在社区范围内对城镇居民的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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