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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九、经办管理服务

  (一)经办机构建设。试点地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负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养老金给付和个人账户管理等工作,并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建立参保人员个人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查询制度和待遇资格审核制度。经办机构要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对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每年进行一次生存认证,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收缴与发放科学、准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信息化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以省、市级监督管理为主导,以县(市、区)业务操作为核心,建立省、市(地)、县(市、区)、街道(乡、镇)4级贯通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网络。利用社会金融系统资源,通过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保费规范化收缴、社会化发放。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养老金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相关制度衔接

  (一)保险关系的转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享受相应待遇。转入地尚未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可将其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再转移。已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户籍迁出试点地区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新迁入试点地区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户籍迁入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月开始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二)与其他保险制度的衔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与被征地农村居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的配套衔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农村计划生育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时,不影响其继续享受原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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