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完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机制,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凡村内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必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第四条 由村民筹资筹劳用于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建设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办法给予支持,实行筹补结合。
第五条 省农业厅负责全省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