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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

  (二)村内道路修建及维护;

  (三)村内绿化、植树造林;

  (四)村内安全饮水工程;

  (五)村容村貌整治、环境卫生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六)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村内土地治理项目;

  (七)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其他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项目。

  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涉及的村分别议事通过后,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第七条 属于明确规定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得列入筹资筹劳的范围。

  由各级财政支出的项目主要是指干渠、支渠及其他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乡镇到村以上的道路建设,学校建设与维护,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优抚,民兵训练,社会治安,动植物病虫害疫情防治等。

  第八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九条 筹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劳动力(18周岁至60周岁男性和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对劳动力不得既筹资又筹劳。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70岁以上老年人不承担筹资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1.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2.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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