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劳标准:所筹劳务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工日。
开展一事一议项目一年内不得超过一次,所需筹资筹劳原则上按年度筹集。对投资较大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筹资限额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第二年不准再筹。
第十九条 经审核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应当张榜公布,并在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
村民委员会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分发到农户,并张榜公布筹资筹劳的事项、标准、数额。村民委员会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登记的筹资筹劳事项、标准、数额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向出资人、出劳人开具由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山东省村民筹资筹劳专用收据》。
第二十条 村民应当执行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筹资筹劳方案。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筹劳的村民,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说服教育,也可按照村民会议通过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筹集的劳务,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在农闲期间使用,并制定合理的劳动定额。结余资金应继续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属于筹劳的项目,不得强行要求村民以资代劳。村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家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资代劳。
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东、中、西地区分别执行30元/工日、25元/工日、20元/工日。
第二十三条 筹资筹劳应当纳入村级财务公开内容。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筹资筹劳的筹集、管理使用及预决算情况进行审核,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应执行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