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有序、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市场)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是指危险化学品或其他化工产品经营单位相对集中的交易场所及其附属的储存区域。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引导危险化学品市场逐步实现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门储存、专业配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市场建设与规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县)总体规划和有关商业网点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品种、储存量、化工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