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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编制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应当根据市场交易和储存的化学品危险特性进行功能分区,分别形成零售店面区、专用仓储区、专用停车区等多个功能区域,区域之间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及安全疏散通道,严禁占用通道。各功能区内作业场所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建设和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市场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八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形成的危险化学品市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要求,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专用区域和储存专用区域,将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集中到专用区域内。

  第九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政策引导、资金扶持、专项整治等措施,鼓励经营单位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市场。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主办单位应当设置市场管理机构,由市场管理机构对市场实施统一安全管理。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可根据市场规模或工作需要设置安全管理部门。

  (二)制定并适时修订本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建立统一的安全管理台账。

  (三)统一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化工知识专业培训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查验市场内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各类许可证,督促经营单位依法经营。

  (五)与市场内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协议书,定期对经营单位进行考核。

  (六)制定本市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建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统一组织市场内经营单位参加应急救援演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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