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经营单位必须服从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安全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二)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市场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状(或协议书)的安全职责。
(三)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熟练掌握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五)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六)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零售业务只许经营除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二)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
(三)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
(四)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止明火”等警示标志,放置有效的消防、急救安全设施。
(五)设有备货库房的经营单位,单一品种存放量不得超过500公斤,总重量不得超过2吨。备货库房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与禁忌分别采用隔离储存或分离储存等不同的方式进行储存。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经营储存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至少有1人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专科以上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