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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制定和履行严格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三)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业务经营场所,必须储存在市场专用仓储区内。(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GB15603、GB17914、GB17915、GB17916的有关规定,应当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专用仓储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安全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二)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储存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志和告知牌,告知牌应载明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害后果、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

  (三)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池、消防管网和消火栓等消防水源设施及相应的灭火剂、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负责检查、保养、更新和添置,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四)根据经营规模的大小设置足够的事故应急水池和初期雨水收集池,并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五)设有消防、治安报警装置,配备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六)设置电视监视系统,对库房、罐区等重点部位安全状况以及进出专用仓储区的车辆、人的安全活动情况进行监视。

  (七)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专用仓储区的安全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专用仓储区实施统一封闭式管理。在专用仓储区的出入口设置安全检查点,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查验运输车辆安全状况以及消防、抢修、防护等应急器材安全配置情况,达不到国家规定条件的,严禁出入专用仓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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