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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专用仓储区的仓库保管员应当经过岗前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做到一日两检,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存在质量变质、包装破损、渗漏等问题应及时通知货主和市场管理机构,采取应急措施解决。

  (三)入库的危险化学品应符合产品标准,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GB190的规定验收内外标志、包装、容器等,并做到账、货、卡相符。

  (四)专用仓储区进行动火、高处、吊装、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配备监护人员,监督危险作业人员严格按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和纠正。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经营单位和专用储存区的安全评价工作,由市场管理机构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统一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市场内经营单位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专业配送的原则,选择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十八条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市场内发货和装卸环节实施统一安全管理,集中查验购货凭证、运输资质、运输证明和车辆安全状况,指派专业装卸队伍安全操作,按照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核准出库车辆装载量、系固情况及安全防护设施配置情况,建立《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核准登记台账》记录查验、核准工作情况,对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和运输车辆统一开具提货单和出库单。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市场内任何经营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监、公安、工商、交通运输、环保、质监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监督检查、综合监督检查、联合执法检查以及举报案件查处等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督促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内经营单位排查事故隐患及做好整改,加强对市场管理机构及市场内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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