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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

  (十七)加快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快各级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各地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救灾力量的基础上,加快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市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县(市、区)要切实抓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强化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实施自治区级地震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军地、警地、区域、市县地震救援协作联动机制。要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十八)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地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依据当地人口、地形地貌等因地制宜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航空公路水运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设立明显的应急避难标志牌和指示牌。新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要配置救生避险工具、设备。到2015年,市各城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各县(市、区),均须建设至少1处城市(城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十九)完善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和城市救灾物资储备站或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二十)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灾民提供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心理援助等服务。各地要及时组织地震、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卫生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编制科学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二十一)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各地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类防灾减灾规划之间的衔接,统筹配置资源。要加强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和评估,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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