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内容
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重点解决若干生产、加工环节突出问题,主要扶持建设内容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仪器设备的购置,具体包括:生产和加工必备的仓库、温室、检测室、冷库等生产性基础设施;田间道路、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等田间工程;输变电线路、电压增容设备、围墙、冷藏车辆等生产性辅助设施;质检、制冷、加工等方面的仪器设备(纳入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不在本项目扶持范围内)。
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对生产性设施、仪器设备补贴。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区县农委作为项目申报部门会同区县财政局共同推荐申报2-4个项目(每个年度1-2个项目)。
(二)区县农委应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上海市地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市场供求分析及预测、项目地点选择和生产工艺技术分析、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建设期限和实施进度安排、项目组织管理与运行、效益分析与风险评价、土地规划和环保措施等(一般格式和要求详见附件)。
(三)区县农委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将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五份)正式行文报送市农委。
(四)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对实施方案的评审论证,择优筛选确定年度扶持地方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
六、项目建设和验收
(一)区县农委是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等工作。
(二)规范建设程序,项目实施应按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等制度。
(三)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实施方案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范围。如确需调整的,必须按原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完成项目竣工决算审价审计工作的前提下,先行开展自验工作,做好项目档案。在此基础上,区县农委会同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报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将组织对区县验收工作进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