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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冀国税发〔2011〕11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涉税服务和鉴证作用,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人字〔2009〕68号)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各级税务机关有关注册税务师管理具体职责的通知》(冀国税发〔2006〕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河北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检的方式及程序
  鉴于今年5月1日至6月22日,我省国税局、地税局对全省169家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了包括执业资质、执业质量、制度建设、财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职业风险金提取等方面的检查,因此,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广大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负担,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研究决定,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工作依据于今年联合检查的成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出年检结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积极配合,两项年检工作同时联合进行。年检采取由各税务师事务所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报年检材料的方式。各市国、地税局注册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本次年检工作。
  二、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1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年检年度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年检对象
  经总局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成立的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期间不办理注册税务师流动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变更备案手续。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依据有关规定,对事务所年检的项目与相应处理标准,重申如下: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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