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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依据有关规定,对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的项目与相应处理标准,重申如下: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鉴于以上四、五两项涉及的内容,在今年行业大检查当中已经进行,本次年检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对大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并以文字形式向省管理中心报告整改情况。
  六、年检报送材料及要求
  (一)税务师事务所需报送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附表1);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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