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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六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患者权益。
  第十七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第二或第三执业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和设备准入、诊疗科目设置和等级医院评审标准中的人员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执行医师外出会诊管理相关规定,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医师不得借外出会诊开展任何形式的多点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相关规定,接受各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定期考核。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负责综合各其他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考核意见,归入医师定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管,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及时予以纠正,对教育劝阻无效的,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师多点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不断完善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医疗事故争议事件或医疗事故时,由发生争议事件或事故的医疗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多点执业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做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多点执业医师依法依规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多点执业活动,并按规定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军队医师执业或非军队医师在军队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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