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4、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五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将拆除工程委托给无资质条件单位或个人的;
(9)拆除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10)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5、违法行为: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越级开发经营
处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
三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6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
(9)开发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10)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6、违法行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一条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处以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或发生质量事故;
(9)开发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7、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处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二十四条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经责令改正后,逾期50天未改正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由原资质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9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8、违法行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处罚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第二项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已签订合同但未启动拆迁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启动拆迁,但没有侵害被拆迁人利益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
(9)委托单位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10)被委托单位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
(11)造成被拆迁人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
(12)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停止拆迁,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2.5%以上3%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自由裁量标准
1、违法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三条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4)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引发招投标投诉案件的;
(11)导致重新招标的;
(12)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3)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
(14)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违法行为: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
五十四条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轻微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引发招投标投诉案件的;
(9)骗取中标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严重的;
(10)导致重新招标的;
(1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2)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
(1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违法行为: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处罚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八条
处罚内容: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引发招投标投诉案件的;
(9)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10)导致重新招标的;
(1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12)经有关部门确认,存在重大商业贿赂情形的;
(1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4、违法行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
十三条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建筑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并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5)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5000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建筑工程基础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市政工程施工形象进度不足50%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13000元以上22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6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主体工程施工形象进度超过50%的;市政工程施工完成量超过50%的;
(9)指使胁迫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10)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1)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有违法所得的处2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9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5、违法行为:施工企业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或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初次违法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6、违法行为: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一条
处罚内容: 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初次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4)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次以上的;
(9)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整顿;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7、违法行为: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四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5%以上3.5%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9)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3.5%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8、违法行为: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
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六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9)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10)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处17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较大质量安全事故,降低资质等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质量安全 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9、违法行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四条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警告,责令改正。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三十五条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经责令改正后,逾期50天未改正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1、违法行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砼
处罚依据:《
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
二十四条
处罚内容: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裁量档次:
不予处罚情节: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3)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处罚内容:责令限期改正。
减轻情节: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一万元。
从轻情节: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一般立功表现的;
(3)其他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二万元。
一般情节:
不具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
处罚内容: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四万元。
从重情节:
(1)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建设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
(2)在全国、全省、全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期间发生的违法行为;
(3)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4)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5)伪造、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提供虚假证言、证材,掩盖事实真相的;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阻扰、拒不配合行政执法,妨碍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8)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9)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节。
处罚内容:责令其停工,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责任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
12、违法行为: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施工许可证
处罚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