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鼓励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对新设或迁入我市的重点法人金融机构,按其注册资本金情况给予500万元-120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助。对于特别重大法人金融机构入驻,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具体支持政策。新入驻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资金:外资银行一级分行300万元,注册地在省外的银行一级分行200万元,注册地在省内其他城市的银行一级分行100万元,直属银行总行的后台服务中心100万元,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一级分公司100万元,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营业部50万元。各项奖励支持资金,由市、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新设立或入驻法人金融机构建设或租赁办公营业用房,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济南高新区管委会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
(十六)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建立考评奖励制度,对支持本市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特别是提供信贷资金和缴纳地方税收较多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其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支持情况进行考核奖励。自2011年开始,市财政每年拨付2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金融办牵头组织考核评价,对综合考评前10名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经市政府批准后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
(十七)提供人力资源支持。对在济连续工作满2年以上、新设立或入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才和骨干人员,按其实际贡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为金融机构在办理高级管理人才调入和家属随迁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对金融机构人员出入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金融机构聘用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济南市户口或在社保、医疗、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济南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子女,需在幼儿园、中小学入学或借读的,由教育部门及所在县(市)区安排就读。(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教育局,各县(市)区政府等)
六、完善服务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十八)优化政务环境。开设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条龙、一体化、一站式立体化服务。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市发改、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国税、地税、工商、规划、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要给予优先办理。(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