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完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62号文件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1〕12号)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市物价局等部门要按照省相关规定要求,加快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同时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明确工作步骤,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于2011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实施主体的责任,按照制定方案、核定编制、设置岗位、竞岗聘用、绩效考核、实施绩效工资、总结验收的顺序,有序推进。
(一)学习培训,制定方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改革文件,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理清工作思路和方法,找准改革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部位,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推进工作方案。
(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已经完成核编定岗工作的县(市)区,要进一步细化和优化岗位设置方案,并严格按照岗位竞聘规定组织竞聘上岗工作;已经开展竞聘上岗工作的县(市)区,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补充完善工作方案,规范完成竞聘上岗工作。尚未开展工作的县(市)区要立即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核编定岗工作,尽快完成竞聘上岗工作。
(三)妥善安置,保持稳定。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有关部门关于妥善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要求,制定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并于9月中旬完成人员安置工作。
(四)绩效考核,兑现奖惩。市有关部门要指导县(市)区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考核基础上,由县(市)区事业单位考核委员会确定绩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考核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挂钩。各县(市)区要于8月底前全面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并规范开展绩效考核工作,9月底前实现绩效工资制度入轨运行。
(五)考核评估,总结验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后,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考核评价标准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于9月20日前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完成情况逐一进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