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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五)坚持多劳多得和优绩优酬原则,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县(市)区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四、加大对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助的力度
  卫生部门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人口数量的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对村卫生室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村卫生室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中按不超过30%的比例统筹安排。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应收取的诊疗费用要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按统筹地区规定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报销比例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报销比例。要积极将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鼓励各地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省、市统一规划的村卫生室给予一定扶持,并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补助。各县(市)区要将全市统一规划并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承担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并落实补偿政策。对非政府直接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直接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基建支出计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规范、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县(市)区要在本实施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分别报市医改办、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备案。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级政府要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并按照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直接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市)区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直接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县(市)区基本财力保障范围。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统筹县(市)区协调发展的责任,综合考虑市、县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按照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切实加大对县(市)区的补助力度。对省级以上财政安排的“以奖代补”专项补助资金,市里将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制度实施、综合改革、服务人口、人均财力等因素进行分配,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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