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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1.事故控制指标。以责任单位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所确定的控制考核指标为依据。
  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状的中央、自治区企业在我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自治区考核控制指标。外省(市、区)企业在我市施工、采掘、安装、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死亡人数计入事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双向同时考核控制指标。
  市属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计入该部门年度考核;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别计入市国资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同时进行考核。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分别计入市煤炭局和事故发生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时进行考核。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建委进行考核;违法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计入市行政执法局或事故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考核;承包由市属部门发包的工程项目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同时计入该部门考核控制指标。非煤矿山发包给外单位的,建设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施工单位;生产期间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计入矿山所属单位。煤矿施工事故指标计入煤矿所属单位。
  较大事故超出总控制指标的,每超出1起,区(县)扣100分,部门扣75分。单项指标超出控制指标的,区(县)每超出1人扣30分。市属部门控制指标在5人以下(含5人)的,每超出1人扣100分;控制指标在6-20人的,每超出1人扣50分;控制指标在21人以上的,每超出1人扣20分。异地车辆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考核。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区(县)安全生产主要相对指标情况定期进行公布。
  2.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按照《乌鲁木齐市2011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考核细则》,强化对日常工作的考核。对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落实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情况,对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及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反馈情况等实行预扣分管理。
  各区(县)以及市属各委、局、办参加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组织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获得奖励的给予适当加分。
  (三)评定标准。
  1.先进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含9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市属各委、局、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含950分),排名在前10名,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
  2.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900分(含80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市属各委、局、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上(含850分),没有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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