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不合格单位。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00分以下,市属各委、局、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下,被“一票否决”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
4.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各区(县)各类事故死亡总人数超出年初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的;市属部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为零的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隐瞒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5.区(县)、行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件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评优。
五、组织领导和督查管理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实施,并实行责任单位及其下级单位自查,上级单位抽查、督查,市人民政府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对各单位落实《责任书》和本意见的考核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综合考核办、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牧局和市煤炭局等单位共同组成。
(二)2011年7月,各责任单位对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进行自查,8月5日前将自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自查情况作为年底考核内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责任单位上半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2011年10月至12月,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组,对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三)考核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公开、公平。
(四)各责任单位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xinjiang.gov.cn/)、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urumqi.gov.cn/)、自治区安全生产门户网站(http://www.xjsafety.gov.cn/)等政府网站及各新闻媒体,主动搜集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和有关信息,开展相应工作。
六、奖惩
(一)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市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考核先进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颁发2011年度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奖牌、给予奖励:
1.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奖励人民币5万元。
2.对获得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市属各委、局、办,奖励人民币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