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开展绩效考核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在区市政府的领导下,区市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综合管理和满意度评价。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考核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开展的数量和质量等,基本医疗服务具体考核医疗质量、规范用药、医疗费用控制和工作效率等。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安排挂钩,与绩效工资总量挂钩。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各区市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完善考核标准,规范考核程序,定期组织内部绩效考核工作。
(八)实施绩效工资
各区市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批复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制度,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要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制度,切实建立健全以绩效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在绩效工资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差距,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并确保绩效工资按期兑现。
(九)规范药品采购
严格按照《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76号)要求,规范操作,高效运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要全部通过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严格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坚决杜绝网下交易行为。要严格执行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制度,按规定及时上缴基本药物货款,确保基本药物足额供应,及时配送。
(十)完善补偿机制
各区市要按照青岛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要求,加大落实力度,尽快完善多渠道补偿机制。要充分发挥财政投入对综合改革的助推作用,人员经费补助同核定编制数挂钩,同实有人数脱钩,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减人增效的积极性。根据山东省关于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合理确定一般诊疗费的医保和新农合报销支付政策。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和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调整的基础上,由区市政府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任务和经常性收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落实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有条件的区市可以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