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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二)资金来源
  1.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1)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含房屋租赁)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足额安排。区市政府为投资主体,市级政府视情况实行以奖代补。
  (2)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根据国家、省下达的任务指标和经费标准,结合实际,确定本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市和区市按规定比例足额配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公共卫生服务,努力增加公共卫生服务收入。
  (3)人员经费:按照核定的编制确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特殊岗位津贴、改革性补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离退休人员费用等,由市与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卫生投入政策合理安排补助。
  (4)人员招聘和培训经费:根据人员招聘和培训数量及规定补助标准,市与区市分级负担。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区市政府按照服务成本落实经费,市级政府视情况给予补助。
  2.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定为10元/人次,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将所有参保、参合人员到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医保、新农合支付范围,医保、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其中,医保、新农合基金采取总额预付方式予以支付。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及基本医疗保障支付政策,在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已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改办等相关部门制定一般诊疗费的具体分类收费标准、具体报销办法和监管措施,统筹考虑一般诊疗费的结算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的衔接,确保不增加居民负担,确保机构正常运行。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价格政策行为,防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重复收费、分解处方多收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设立固定公示栏,并按规定定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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