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
在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收入仍不足以弥补业务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市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市级政府按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和基层医务人员工资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确定市级定额补助总额。
对七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人员的工资费用,市级政府按照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确定分区补助定额。
对七区医保和新农合报销的一般诊疗费,市与各区政府按照其报销次数和收费标准,补助50%的业务成本,市与区按1∶2分担。
对五市镇(街道)卫生院补助,市级政府按照2010年户籍人口数量,确定对各市的市级政府补助定额,在此基础上,对平度、莱西两市再给予适当倾斜。
区市政府是经费投入主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以上补助仍有缺口的,缺口资金由区市政府负责落实。
(三)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
具备条件的区市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三、大力推进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并依法执业。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镇(街道)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以区市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区市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同步落实绩效工资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要制定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安置费用由区市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