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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三)充分发挥医保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落实鼓励中医药服务的医保优惠政策,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使用基本药物。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服务包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进一步调整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政策。在确保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的提高服务数量的前提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加强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统筹资金的协调管理,实行单账核算,保证基金收支平衡,以有效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履行基本医疗职能的积极性,促进机构正常运行。
  扩大新农合门诊报销范围,试点开展血友病、高血压、重症精神病等慢性病及其他特殊疾病病种纳入到特殊疾病大额门诊补偿范围。提高报销比例,其中门诊基本药物报销比例,由原20%提高到30%;门诊报销总额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
  (四)建立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指导意见以及各区市具体考核办法,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综合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市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市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部门和各区市政府,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四、多渠道加大对乡村医生的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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