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31号)和省相关文件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再研究提出我市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执业场所,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加快推进镇村一体化和村卫生室信息化“两化”建设,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政策,健全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执业行为,强化管理指导,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五、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政策
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对参加省级统一集中采购、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或销售一定比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目录药品,并按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价格实行零差价销售的机构,对其销售的基本药物,按照政府确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标准进行补助。
六、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区市要在本实施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区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方案,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市、区市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新农合政策。各区市财政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区市政府承担,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核定的编制内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业务经费等基本支出优先纳入区市基本财力保障范围。
(三)强化督促指导。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市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考核,总结经验,完善政策。市级政府对区市政府医改推进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各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的情况报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