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要严格执行《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加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安置改革力度,采取以扶持自谋职业为主和重点实施计划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逐步探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机制。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一)加大退役士兵计划安置力度。各区市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新增企业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事业单位安置计划按照参加双考人数的10%下达,国有大中型企业安置计划原则上不少于计划安置总数的60%。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
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接收退役士兵的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三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采取理论考试与档案考核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保障服役满12年以上、荣立二等功、因战因公评定为5至8级伤残等重点安置对象得到优先较好安置。对转业士官等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指标,不少于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的80%。退役士兵公开选岗后,不按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且又未按照规定时间选择自谋职业的,视为放弃安置资格,纳入社会失业人员管理,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待遇,政府不再为其安置工作。各区市应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年度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最长不超过10个月,转业士官最长不超过3个月,为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含农村籍的)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安排退役士兵复工复职。
(二)完善落实自谋职业安置保障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重要举措。各区市要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政策,在接收安置、医疗保障、经费投入、服务管理、教育培训等方面,进一步健全与市场经济要求相符合的安置保障体系,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就业培训、学历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就业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各区市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介绍就业机制,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职业介绍中心,为退役士兵组织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扶持退役士兵就业。要积极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按照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8〕199号),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