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1〕10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建立健全覆盖我区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国务院关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能转移的原则;

  (二)坚持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合并实施的原则;

  (三)坚持基金筹集与政府、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从2011年7月1日起,全区22个县(市、区)同时启动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我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自治区可依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