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参保人员在本区内跨地区转移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规定缴费;参保人员跨省(市、区)转移的,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只能参加一项社会养老保险。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在国家、自治区转移接续办法没有出台之前,先前参保的个人账户资金暂时封存,待国家、自治区出台统一政策后,再行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高龄津贴、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十四、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各级财政补贴和工作经费,积极做好实施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和自治区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干部职工深入宣传建立统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